中国中文信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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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CIP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文信息处理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推动我国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中文信息处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实现宗旨,本学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改革 ,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开展有关中文信息处理(汉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学科内容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普及有关中文信息处理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 编辑出版、发行中文信息处理学科领域的科技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四) 对国家有关中文信息处理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 受委托进行有关中文信息处理领域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及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

(五) 开展中文信息处理学科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设立"钱伟长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奖",发现并推荐中文信息处理学科领域的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有关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继续教育,普及传播先进技术。

(八) 维护有关中文信息处理学科领域的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九)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举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学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还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在读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单位会员还应具备的条件: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组织。
  外籍会员还应具备的条件: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外籍会员应向中国科协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事机构负责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依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崇高的学术威望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负责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经常务理事会建议、通过荣誉职务人选,并代表学会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

(四)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调整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因变更支撑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的,还需同时办理学会住所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节 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式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可依本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该本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本会所有。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节 变更、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全国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到民政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全国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七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支撑单位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支撑单位等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5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